属于民法典的新时代终于来了!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志着属于民法典的新时代已经到来,同时也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草案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条文。
在高净值客户关心的婚姻和继承领域,《民法典》草案作出了不少创新性的调整,对很多家庭的财富保全和传承有重大影响。下面一起来看一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新增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草案在离婚流程中新增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0日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草案新增一条规定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一年内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民法典》草案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一个条款,即“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如出轨等对另一方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日后也有可能会纳入赔偿范围。
新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草案新增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净身出户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经过这么多年对《婚姻法》的普及,很多人都知道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不能触碰的红线。而《民法典》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种限制性行为,就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内,如果抱着让对方少分财产的目的而大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在离婚时也可能面临被判决净身出户的风险。
《民法典继承编》
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草案中对遗产的定义做了较大调整,把原来《继承法》中一一列举的方式调整为概括式的表述,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调整后的表述显然更合时宜,不仅删除了原来表述中一些过时的元素,而且内涵更为广泛,就连高净值家庭中常见的资产配置,如理财账户、股票、商铺、企业股权、艺术品、甚至网络虚拟财产,都能涵括在内,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合法私有财产被顺利继承。
间接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侄甥也能代位继承
第九百零七条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草案对于原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位没有改变,但对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原来仅限于直系晚辈血亲扩大到旁系血亲,具体新增规定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如此一来,新规定变相打通了被继承人与侄甥之间的传承通道。
增加继承人悔改制度
继承人悔改制度是《民法典》草案的创新亮点,该制度规定继承人如果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但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述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增加两种遗嘱形式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草案在原有的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五种遗嘱形式的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这两种新形式结合了目前的科技现状和现代人的生活习惯,与原有形式相比显得更为实用,可见我们立法技术的与时俱进。
《民法典》草案中另一个变化是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新规定调整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不得不说,非公证形式的遗嘱在效力认定上往往有更多的不确定性,所以长远来看可能会导致遗嘱继承的难度加大。所以,对于家产庞大的高净值家庭而言,人寿保险、家族信托等定向传承工具将会成为遗嘱继承必要的补充或替代。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借鉴英美法系的先进经验,《民法典》草案创新性地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约束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而言,遗产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法律分割遗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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